由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新修改的《廢鋼鐵》國家標準(GB4223-2004)經(jīng)批準發(fā)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部分內(nèi)容摘要如下:
廢鋼鐵分為廢鐵和廢鋼兩大類。
廢鐵
4.1.1 廢鐵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優(yōu)質(zhì)廢鐵的硫含量(質(zhì)量分數(shù))和磷含量(質(zhì)量分數(shù))分別不大于0.07%和0.40%。普通廢鐵、合金廢鐵的硫含量(質(zhì)量分數(shù))和磷含量(質(zhì)量分數(shù))分別不大于0.12%和1.00%。高爐添加料的含鐵量應(yīng)不小于65.0%。
4.1.2 廢鐵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鐵和非熔煉用廢鐵。
4.1.2.1 熔煉用廢鐵
4.1.2.1.1 熔煉用廢鐵按質(zhì)量和形狀分類,如表1規(guī)定。
表1 熔煉用廢鐵分類
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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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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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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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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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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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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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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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質(zhì)廢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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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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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1000mm,寬度≤500mm,高度≤300mm,單件重量≤2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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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破碎、熔斷容易成為一類形狀的廢鐵
生鐵粉(車削下來的生鐵屑末混入異物的生鐵)
及其冷壓塊 生鐵機械零部件、輸電工程各種
鑄件、鑄鐵軋輥、汽車缸體、發(fā)動機殼、鋼錠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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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廢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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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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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鐵管道、高磷鐵、高硫鐵、火燒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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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廢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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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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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軋輥、球墨軋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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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爐添加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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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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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應(yīng)≥lOmmXlOmmXlOmm,≤200mmX200mmX200mm,單件重量≤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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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壓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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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2 鐵屑冷壓塊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在運輸和卸貨時,散落的鐵屑量不大于批量的5%,壓塊滿足脫落性試驗。
4.1.2.1.3 經(jīng)供需雙方協(xié)議,也可供應(yīng)表1規(guī)定以外種類和尺寸的廢鐵。
4.1.2.2 非熔煉用廢鐵
非熔煉用廢鐵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xié)議確定。
廢鋼
4.2.1 廢鋼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磷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 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yīng)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zhì)量分數(shù)不大于0.30%、鉻的質(zhì)量分數(shù)不大于0.30%、銅的質(zhì)量分數(shù)不大于0.30%。除錳、硅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zhì)量分數(shù))不大于0.60%。
4.2.3 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4.2.3.1 熔煉用廢鋼
4.2.3.1.1 熔煉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如表2規(guī)定。
表2 熔煉用廢鋼分類
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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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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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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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重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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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yīng)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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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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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廢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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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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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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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400mm,厚度≥40mm,
單重:4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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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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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jié)構(gòu)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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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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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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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500mm,厚度≥25mm,
單重:20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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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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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重型機
械零件、切割結(jié)構(gòu)件、車軸、
廢舊工業(yè)設(shè)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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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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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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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mmX800mm,厚度≥15mm,
單重:5kg~15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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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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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
切尾、鑄鋼件、鋼軋輥、火車軸、
鋼軌、管材、重型機械零件、切割
結(jié)構(gòu)件、車軸、廢舊工業(yè)設(shè)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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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廢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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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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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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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500mm,厚度≥10mm,
單重:3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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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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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jié)構(gòu)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yè)設(shè)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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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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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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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mmX700mm,厚度≥6mm,
單重:2kg~12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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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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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
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jié)構(gòu)件、
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yè)設(shè)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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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廢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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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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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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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500mm,厚度≥4mm,
單重:0.5kg~10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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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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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管材、廢舊設(shè)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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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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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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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級:密度≥1100kg/m3,
Ⅱ級:密度≥800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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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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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破碎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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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料型廢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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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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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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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800mm,厚度≥2mm,
單重:≤800kg,
圓柱實心體直徑≥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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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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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
板、廢舊設(shè)備、管材、鋼帶、邊角余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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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料型廢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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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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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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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mX1000mm,厚度≥2mm,
單重:≤10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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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條、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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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管材、
薄板、鋼絲、邊角余料、生產(chǎn)和
生活廢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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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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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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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mmx600mmX500mm,
I級:密度≥2500kg/m3,
Ⅱ級:密度≥1800kg/m3,
Ⅲ級:密度≥1200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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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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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薄板、邊
角余料、鋼絲、生產(chǎn)和生活廢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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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2 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yīng)不大于10%。
4.2.3.1.3 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 13304的規(guī)定。
4.2.3.1.4 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及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4.2.3.2 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xié)議確定。
5 技術(shù)要求
5.1 廢鋼鐵必須分類。
5.2 廢鋼鐵的單件外形尺寸不大于1500mm,單件重量不大于1500kg。
5.3 對于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鐵,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于單件厚度的10%。
5.4 廢鋼鐵內(nèi)不應(yīng)混有鐵合金、有害物;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yīng)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合金廢鋼內(nèi)不應(yīng)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廢鐵內(nèi)不應(yīng)混有廢鋼。
5.5 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nèi)部不應(yīng)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琺瑯等。
5.6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5.7 廢鋼鐵中不應(yīng)有成套的機器設(shè)備及結(jié)構(gòu)件(如有,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fù)原狀)。各利,形狀的容器(罐筒等)應(yīng)全部從軸向割開。機械部件容器(發(fā)動機、齒輪箱等)應(yīng)清除易燃晶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5.8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zhì)濃度超過GB 5085.3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5.9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GB 5085.1中鑒別標準值即pH值不小于12.5或不大于2.0的夾雜物。
5.10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lián)苯含量超過GBl3015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5.11 鋼鐵中曾經(jīng)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zhì)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必須清洗干凈。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gòu)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jīng)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zhì)的主要成分。
5.12 廢鋼鐵中不應(yīng)混有下列有害物;
----醫(yī)藥廢物、廢藥品、醫(yī)療臨床廢物;
----農(nóng)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
----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
----精(蒸)餾殘渣、焚燒處置殘渣;
----感光材料廢物;
----鈹、六價鉻、砷、硒、鎘、銻、碲、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石棉廢物;
----廚房廢物、衛(wèi)生間廢物等。
5.13 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
廢鋼鐵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廢鋼鐵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于0.46μSv/h;
----廢鋼鐵的。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04 Bq/cm2;β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0.4 Bq/cm2;
----廢鋼鐵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GBl6487.6的規(guī)定。
5.14 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的總重量,不應(yīng)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shù)性的安全檢查后按有關(guān)規(guī)定處理。
5.16 非熔煉用廢鋼鐵使用后,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guān)標準的規(guī)定,且不應(yīng)對公眾人身安全、財產(chǎn)、環(huán)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
6 檢驗項目與檢驗方法
6.1 檢驗項目
6.1.1 單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樣檢驗。
6.1.2 夾雜物及清潔性的檢驗。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質(zhì)的檢驗。
6.1.4 硫、磷、鉻、鎳、鉬、鎢、錳、銅等化學元素的抽查檢驗。
6.1.5 打包件的脫落試驗。
6.1.6 廢鋼鐵中其他項目的檢驗,根據(jù)到貨批的實際情況,進行抽查。
6.2 檢驗方法
6.2.1 檢驗所需樣品的取樣方法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確定。
6.2.2 本標準5.8條檢驗按GB 5085.3的規(guī)定進行。
6.2.3 本標準5.9條檢驗按GB 5085.1的規(guī)定進行。
6.2.4 本標準5.10條的檢驗,按GBl3015的規(guī)定進行。
6.2.5 本標準5.13條的檢驗,按SN 0570的規(guī)定進行。
6.2.6 廢鋼樣品的制樣按GB/T 222-1984的規(guī)定進行,廢鐵樣品的制樣按GB/T 719的規(guī)定進行?;瘜W分析按附錄A規(guī)定的或通用方法進行,但仲裁分析時應(yīng)按附錄A有關(guān)規(guī)定進行。
6.2.7 對廢鋼鐵的種類、清潔性、夾雜物、外形尺寸、單件重量等項目,使用衡器、卷尺等檢驗手段或其他檢測手段進行測定。
6.2.8 打包件(壓塊)的脫落試驗:
在一個驗收批中隨機抽取5塊打包件(壓塊)。打包件(壓塊)從高于金屬板或水泥板1.5m處落下三次(自由落體),此時打包件(壓塊)不應(yīng)有大于其重量10%的脫落物。
7 驗收規(guī)則
7.1 需方可對每批廢鋼鐵進行抽查驗收??蓪⒁粋€交貨批分成多個檢驗批進行驗收。
7.2 每個檢驗批應(yīng)由同一型號、類別以及同一鋼組或牌號(合金鋼)廢鋼鐵組成。
7.3 各交貨批廢鋼鐵驗收后,應(yīng)扣除夾雜物、鐵銹等雜質(zhì)的重量。
8 運輸和質(zhì)量證明書
8.1 發(fā)運裝車(船)時,每車廂(船艙、集裝箱)一般只允許裝載同一型號(類別)、同一鋼組(合金鋼)的廢鋼鐵。為補足車廂(船艙、集裝箱)載重時,也可裝兩個以上型號(類別)、鋼組的廢鋼鐵,但應(yīng)隔離,作出明確標識,不應(yīng)混放。
8.2 廢鋼鐵交貨時,每個交貨批必須附有質(zhì)量證明書,進口廢鋼鐵需同時附有放射性檢驗證明書。質(zhì)量證明書中應(yīng)注明:供方名稱、廢鋼鐵的型號類別、每批重量,合金廢鋼還需注明鋼組以及相應(yīng)的化學成分等。